2026年09月19日 1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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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金华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Jinhua whole processeng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ndsupervis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JEC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金华市注册的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其他县市级协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公正、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提高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金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调查研究省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政策、规划、法规,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规则,维护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的信誉,保障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相关的政策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及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五)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协会网站。

(六)加强市内外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

(八)承担政府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交书面函件。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也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六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